向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人发放的,用以解决其个人或所经营的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资金需求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从事“三农”的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主等。
二、申请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在本行服务区内拥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并居住时间满一年;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通过本行账户办理日常结算;
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货款担保;
愿意遵守本行所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贷款用途
用于种植、养殖等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经营;
用于农、副业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经营服务;
用于购置、生产、经销和维修小型农机设备;
用于生产、加工、运输、手工、商贸、旅游等涉农经营用于其他符合市郊农村产业发展政策的生产和经营。
四、贷款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的个人收入证明;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金额 — 根据借款人状况、贷款担保方式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期限 — 最长不超过3年
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和我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
六、还款方式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按月付息、按季还本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按月等本额金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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